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00號原告新竹市真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劉屏濬 訴訟代理人 羅振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千惠高美英 、高 林曉甄 即林曉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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