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3號原告 杜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傑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載明「本票之金額跟目前所欠之金額不符」,該訴之聲明尚非具體、明卻且特定,故請 陳明 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債之本票為何(即請求確認何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以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本票債權數額為何)。
二、被告張嘉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