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抗字第3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抗字第350號抗告人 呂建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4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4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86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9年12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簡慧娟法官鍾啟煌法官蔡紹良法官王碧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