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6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周紹宇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113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周紹宇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請儘速換發執行指揮書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651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標準,嗣於同年8月16日確定,有前揭裁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以,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以指揮書指揮執行,本非屬法院辦理事項,聲請人前揭聲請,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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