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靖傑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靖傑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鄭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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