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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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李三剛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束珍 、 謝松蓉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