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33號聲請人BASTIENLESTRANGE上列原告與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愛買總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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