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 杜稚囿 被上訴人 林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6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劉雪惠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