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 劉艾栗 (即 劉順發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麗萍 (即劉順發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湯惟揚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北市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