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392號
上 訴 人 賴水順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宋道平
送達代收人 王韞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99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99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