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交簡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八八一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新臺幣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後,應補載「(修正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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