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92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皇清┌───────────────────────────────────────────────────┐│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穎股份有限公司│79-ND3566至3715│普通股│150│1500││││││││00││├──┼───────────────┼──────────────┼────┼───┼────┼───┤│002│東穎股份有限公司│79-ND8366至8515│普通股│150│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