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622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金 其即被繼承人 黃易妹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洪金其為黃易妹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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