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5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理人 魏文洋 債務人 黃家慶 (原名 黃天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依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