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正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正宇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莊正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其中如附表第一至四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7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如附表第五至六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11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莊正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8年11月6日│98年11月6日│98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410號、99│偵字第4410號、99│偵字第4410號、99│││年度毒偵字第176│年度毒偵字第176│年度毒偵字第176│││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79號│79號│79號││├────┼────────┼────────┼────────┤││判決│100年3月31日│100年3月31日│100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緝字第││判決││79號│79號│79號││├────┼────────┼────────┼────────┤││判決│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100年4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253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7日│100年2月18日│100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410號、99│毒偵字第783號│毒偵字第783號│││年度毒偵字第17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79號│1224號│1224號││├────┼────────┼────────┼────────┤││判決│100年3月31日│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79號│1224號│1224號││├────┼────────┼────────┼────────┤││判決│100年4月25日│100年6月7日│100年6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095號│││執字第52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