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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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號(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嫌重大,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6年11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本院認其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嫌仍屬重大,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8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俊寬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