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智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9193號),暨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20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為
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施添寶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