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任進福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2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