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40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陳明榕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40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時必備之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所提之抗告書狀,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定期先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