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763號
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