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訴字第92號
97年度交上易字第59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忠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前於民國97年6月10日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