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朱鴻裕
       陳柏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旺洪琮猛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6,44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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