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017號
債權人相知相許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碩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雅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羅雅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羅雅芳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鎮區○○○街000號3樓」。
三、桃園市○鎮區○○○街000號3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或欠費住戶名單之公告(載明樓層或姓名、期間、金額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