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022號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嘉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嘉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6,975元如何計算而得?請提出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總金額等之計算明細表。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醫療及其相關費用單據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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