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022號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嘉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嘉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6,975元如何計算而得?請提出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總金額等之計算明細表。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醫療及其相關費用單據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