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陳品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元佑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凱岳貿易有限公司 廖國佑 彰化商業銀行思源分行110年8月10日89,530元PN2234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