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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