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
(現於新竹監獄執行中)乙○○住新竹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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