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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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33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毅豪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毅豪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