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被   告  林勝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08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82元,以及其中29,259元
㈠從民國92年9月19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
之20計算的利息;㈡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
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更正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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