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權狀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一號再審原告法人新北市 陳南記 祭祀公業(原名陳南記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再審被告 黃滄浪
黃金城 黃麒益 黃建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九十七年度上字第六一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若經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六一三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茲再審原告對上開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應專屬為判決之台灣高等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尚屬誤會,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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