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及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嚴惠萍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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