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監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監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監字第30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右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光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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