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廖李長安 即長安電.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01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011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之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