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壢簡字第1988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國楨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此二欄胥將被告持用手機所搭配之行動電話門號誤載為「0000000000號」,茲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