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聖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鳳玲 訴訟代理人 梁敬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余乾進 │台企內壢分行│99年4月6日│6,630元│0000000││├─┼─────────┼─────────┼───────────┼────────┼────────┼──┤│2│余乾進│台企內壢分行│99年5月6日│5,180元│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