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詹雁婷
木文明 被告 林郁瑄
林芳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以99年度桃小字第126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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