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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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9號原告甲○○
8弄2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