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77號原告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複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港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