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調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483號
原   告  陳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ToRo室內裝修工作團隊即 李成諭 之間請求返還設
計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ToRo室內裝修工作團隊之登記資料;被告李成諭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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