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483號
原 告 陳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ToRo室內裝修工作團隊即 李成諭 之間請求返還設
計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ToRo室內裝修工作團隊之登記資料;被告李成諭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