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 高德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仙女 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7日原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並主張其無資力支出其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僅謂「其已在監服刑4年半,均未有親戚朋友前往會面或金錢救濟,非但無法繳納高達新臺幣(下同)27萬6,000元之第一審裁判費,亦無力支付抗告費用1,000元」云云,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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