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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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1號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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