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225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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