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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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 李語宸 被告 范嘉玲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筆記型電腦暨其配備,原告自陳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51萬9,000元(見本院卷第63頁、第74頁、第7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1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