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被告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81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67,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71,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