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4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陳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明文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一)提出相對人廖明文設定抵押權予臺芳開發之他項利權利證明書影本(第二次通知)(二)表明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台端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所表徵之債權,其債務人倫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屆期未清償之情事(倫嘉科技有限公司雖已清算,但無法當然推斷其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0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