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雄前因(一)竊盜、贓物及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84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635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975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6月及4月確定;(三)違反藥事法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68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3月確定;(四)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前揭(一)、(二)所示之5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而前揭(三)、(四)所示之3罪,則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1年3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3年9月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復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10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753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年8月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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