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信益建築無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明珠 即漢魁工程行
號4樓之9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建字第6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6,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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