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全明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利冠蔚┌──────────────────────────────────────────────────────┐│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禮銳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99年12月6日│17,516元│GN二四九七六六│││1│司│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