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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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尹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1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9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尹佐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宣示判決,判決正本於113年12月2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被告因不服原審判決,於114年1月3日向原審法院具狀提起上訴,因上訴理由僅載稱:不服判決,理由候補等語,經原審法院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4年3月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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