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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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9年度國字第1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所提出之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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